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949号原告郭华。被告徐州天架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唐宗民。被告方建国。被告万建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与被告徐州天架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唐宗民、方建国、万建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州天架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4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告徐州天架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峻山
审 判 员 杨庆华助理
审判员 张翔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艺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