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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0457号

吴玲、封小平与江苏信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玲,封小平,江苏信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457号原告吴玲,女,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原告封小平,女,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房献忠、刘保清(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信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车站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炳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玲、封小平与被告江苏信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玲、封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