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杨兴合,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郑景兰,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郝雪芳,女,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合与被告郑景兰、郝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洪杰
审 判 员 李随兴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路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