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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400号

杨兴合与郑景兰、郝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兴合,郑景兰,郝雪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杨兴合,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郑景兰,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郝雪芳,女,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合与被告郑景兰、郝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洪杰

审 判 员  李随兴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路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