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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终字第471号

张选华与陈杨红、宜宾亚华拍卖有限公司、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选华,陈杨红,宜宾亚华拍卖有限公司,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江明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47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选华。

委托代理人:邓仕兵,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杨红。

原审

被告:宜宾亚华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雪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

负责人:冯宁,行长。

原审

被告:江明经。

委托代理人:黄佩,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选华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选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选华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选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张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蔡 伟

审判员 陈淑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