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26-2号原告卓祥宋。原告袁忠东。委托代理人阮建国。被告袁峰。委托代理人余月志。被告喻光文。委托代理人宫照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祥宋、袁忠东与被告袁烽、喻光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祥宋、袁忠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3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向阳
审判员 阮洋溢
审判员 毛 岩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