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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26-2号

原告卓祥宋、袁忠东与被告袁烽、 喻光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卓祥宋,袁忠东,袁峰,喻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26-2号原告卓祥宋。原告袁忠东。委托代理人阮建国。被告袁峰。委托代理人余月志。被告喻光文。委托代理人宫照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祥宋、袁忠东与被告袁烽、喻光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祥宋、袁忠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3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向阳

审判员  阮洋溢

审判员  毛 岩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