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郑知民初字第293号

陈志愿与驻马店市农有王播种机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293号原告陈志愿,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辉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农有王播种机厂,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王保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愿诉被告驻马店市农有王播种机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愿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志愿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钱红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