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云高民申字第904号

王兴盘与昆明大山土畜产品有限公司、云南聚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明鑫辉检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兴盘,昆明大山土畜产品有限公司,云南聚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明鑫辉检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云高民申字第90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兴盘。

委托代理人:高艾,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伟明,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大山土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兴志,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云南聚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昆明鑫辉检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王兴盘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大山土畜产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聚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明鑫辉检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三终字第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兴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鹏

代理

审判员  杨云斌

代理

审判员  郑进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