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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1054号

杨秀卫与董春明、董秋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春明,董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054号原告杨秀卫,男。被告董春明,男。被告董秋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卫诉被告董春明、董秋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

本院认为,本案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董春明、董秋实的详细地址,导致我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20.00元,退回原告杨秀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霞

审 判 员  赵 君

代理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