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岱民初字第1264-1号 原告刘继春。 原告闫庆香。 原告姬晓鸣。 被告郑新东。 被告泰安市长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岳区满庄镇北迎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鲁JXXXXX/鲁JXXXX挂号车,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昊
审判员 冯美玲
审判员 董国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