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283号罪犯杨翔宇,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西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翔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人民币26362.44元(已缴纳人民币660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3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5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翔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人民币26362.44元(已缴纳人民币66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至2013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审 判 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