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杜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刘某,女,1985年1月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程华年,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淮北市淮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培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屠某,男,1969年10月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刘某不服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政注销,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武啸伟
审判员 丁忆春
审判员 刘新彬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战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