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815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伍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欢 来自:
刘某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815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伍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