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58号
原告:邱某,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安徽省临泉县杨小街乡杨新行政村庙西18号。
被告:高某,女,1980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邱某减半负担10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家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