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绥民初字第00258号

辛建喜与黑新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辛建喜,黑新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辛建喜。委托代理人白爱琴,系辛建喜之妻。被告黑新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建喜与被告黑新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建喜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保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