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493号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腾飞。(特别授权)
被告:单某。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单某、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单某、李某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单某、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新
审 判 员 薛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明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