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兖民初字第493号

李某甲与单某、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单某,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493号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腾飞。(特别授权)

被告:单某。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单某、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单某、李某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单某、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新

审 判 员  薛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明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