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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644号

赵述华与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赵述华,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44号原告赵述华。委托代理人孙彬,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赵城。委托代理人王远林。

原告赵述华与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述华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述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赵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赵述华承担。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