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874号原告赵亚会被告郭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会诉被告郭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会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会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元,由赵亚会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庆园 来源:百度“”
原告赵亚会与被告郭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874号原告赵亚会被告郭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会诉被告郭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会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会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元,由赵亚会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庆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