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章民初字第3072-1号
原告:杨佩轩,男,生于1986年11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化春,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斐,男,生于1981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高姿,女,生于1980年5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佩轩与被告高斐、高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高斐、高姿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本案借款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
人民陪审员 王维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