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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章民初字第3072-1号

杨某某与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佩轩,高斐,高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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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章民初字第3072-1号

原告:杨佩轩,男,生于1986年11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化春,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斐,男,生于1981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高姿,女,生于1980年5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佩轩与被告高斐、高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高斐、高姿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本案借款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

人民陪审员  王维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