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1668-1号原告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萍,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5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宾志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