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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1668-1号

曾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1668-1号原告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萍,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5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宾志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