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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935号

李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丛培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