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78号原告杜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娅楠 来源:百度“”
杜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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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78号原告杜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