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安。
委托代理人:刘璐。
被告:任秋韵。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秋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郑智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徐海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