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1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被告:广东省广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林乐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茵茵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