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924号

郭春晓与郝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春晓,郝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924号原告郭春晓,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郝安东,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晓诉被告郝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春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春晓承担。

审判员  徐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