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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民初字第937号

XX与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937号

原告:XX,农民。

被告: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住址:浙江省仙居县横溪镇健康街**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军,院长。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XX与被告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5月14日,原告XX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员 郑   慧   玲陪 审 员 吴济华陪审员蒋朝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   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