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曾江廷,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张永平,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江廷与被告张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江廷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江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曾江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