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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1850号

曾江廷与张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江廷,张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曾江廷,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张永平,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江廷与被告张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江廷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江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曾江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