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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64号

何寒、黄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寒,黄超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64号

申请人:何寒,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黄超,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寒与申请人黄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邬贞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寒与申请人黄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5月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黄超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4137.49元、误工费70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1500元、护理费3480元、伙食费7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40元、其他补助3000元,合计31237.49元;申请人何寒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车辆修理费10000元、施救费250元,合计10250元;上述损失费用合计41487.49元,均由申请人何寒承担,申请人黄超不承担损失费用;申请人何寒应赔偿申请人黄超31237.49元,已于人民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即2013年5月8日履行完毕;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邬贞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