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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0451号

原告李京书与被告王光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京书,王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李京书,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李树生,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系原告哥哥,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王光辉,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鄂英奎,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书与被告王光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许 健

代理

审判员  郑秀仁

人民陪审员  屈艳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新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