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李京书,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李树生,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系原告哥哥,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王光辉,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鄂英奎,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书与被告王光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许 健
代理
审判员 郑秀仁
人民陪审员 屈艳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新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