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黄某,女现住恭城县西岭乡对河村被告张某,男现住柳州市鹿寨劳改农场本院在审理黄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案件依法减半收取150元,有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敏
书记员 林文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