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台刑一终字第74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2012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3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卢华富、朱艇。原审被告人孙某。2012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伟、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台黄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审被告人王伟所涉犯罪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卢华富、朱艇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审被告人孙某所涉犯罪部分亦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8月份开始,冯庚辉(已判刑)在互联网上开设“7080游戏中心”的网络赌博网站,招引玩家在该平台进行以“弹珠”为筹码,以“牛牛”、“温州二张”等为形式的赌博活动,并以销售“弹珠”获得1%的返利、发放实物奖品等为利,发展多名“银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伟以网名为“心雨在线”的身份在其中担任“银商”,在其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锦园7幢2单元705室的出租房内销售和回购“弹珠”,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共计销售“弹珠”1068亿余个,共收取赌资人民币350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苹果4代手机一部及价值共计人民币3200元的油卡。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受被告人王伟雇佣,帮其管理“心雨在线”的银商账号,销售和回购“弹珠”,其间帮助被告人王伟销售“弹珠”500亿余个,共收取赌资人民币170万余元,被告人孙某个人获利人民币2万元。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王伟、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8日,被告人王伟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人民币13万元及苹果牌4代手机一部,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人民币13万元。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二)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王伟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三千二百元及苹果牌4代手机一部,被告人孙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伟上诉称,赌资中有一部分用于自己赌博,8万元违法所得包括网站返利,请求改判缓刑。同时其还辩称在上诉期间,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伟收取赌资350万余元,获利8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提出对“7080”网络赌博的“银商”犯罪在处刑上应予平衡。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和量刑并无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原审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同案犯冯庚辉、丁军辉、付旭晨、潘孝森、孙丁力、张超、张伟、叶一宏、林一鸣、张杨健的供述,证人王某、林某、张某、潘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账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价格鉴定意见,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诉人王伟、孙某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亦无异议,并供述在案,其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根据“7080游戏中心远程勘验”记录显示,上诉人王伟在2011年9月11日至2012年1月9日销售的弹珠数量为1068亿余个,根据上诉人王伟、同案犯孙某、冯庚辉的供述,原判就低按3300元购买1亿个弹珠计算,认定上诉人王伟收取赌资人民币350万余元并无不当。同时上诉人王伟自归案起一直稳定供认非法获利8万元以上,且对获利数额的计算有具体客观的供述,确实、可信。故原判认定其非法获利8万余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王伟的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伟收取赌资350万余元,获利8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王伟检举揭发的李某某尚未到案,故就目前的在案证据,无法认定上诉人王伟的该行为构成立功。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原审被告人孙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上诉人王伟、原审被告人孙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孙某系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王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其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王伟及其辩护人据此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上诉人王伟的量刑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3)台黄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王伟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仁跃
代理
审判员 王 官
代理
审判员 周海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许雪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