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3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28号综合楼6层612室。
法定代表人:张黎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玲丽,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海清。
委托代理人:谢兴华,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反诉原告)王海清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海清均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各自要求撤回对对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海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王海清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王海清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反诉。
三、鉴定费8400元由王海清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22045元,减半收取110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王海清承担。审��判长陈曦
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