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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382号

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王海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王海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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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3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28号综合楼6层612室。

法定代表人:张黎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玲丽,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海清。

委托代理人:谢兴华,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反诉原告)王海清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海清均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各自要求撤回对对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海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王海清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王海清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反诉。

三、鉴定费8400元由王海清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22045元,减半收取110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景和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王海清承担。审��判长陈曦

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