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529号原告罗传军。
委托代理人:覃兰强,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永宾,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荔浦同洲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文武,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传军与被告荔浦同洲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传军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传军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传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罗传军负担。
审判员 韦华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