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2044号
原告:祝茂成,男。
原告:郭建兰,女。
委托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金利,男。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郗荣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宿州市联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责���:马联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广东,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荣凤、黄丽娟,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茂成、郭建兰诉被告朱金利、被告宿州市联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孙广东、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茂成、郭建兰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市联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孙广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茂成、郭建兰撤回对被告宿州市联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孙广东的起诉。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玮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