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28号

宁波丰而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丰之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孙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丰而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丰之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志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28号

原告:宁波丰而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慈溪市丰之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欢行,该公司董事长。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志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丰而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丰之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丰而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丰之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邹建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雪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