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东指执字第185号申请人赵佃举,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元田,男,汉族。关于赵佃举与王元田借款纠纷一案,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东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元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城支行××分理处账户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照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