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张孝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王翠昌。被告李兴学,居民。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孝祥与被告李兴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祥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孝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孝祥撤回对被告李兴学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 煜
代理
审判员 杨 捷
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