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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175号

张孝祥与李兴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孝祥,李兴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张孝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王翠昌。被告李兴学,居民。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孝祥与被告李兴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祥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孝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孝祥撤回对被告李兴学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 煜

代理

审判员 杨 捷

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