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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19号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19号原告许某某,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某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