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924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娅楠 更多数据: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924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