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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3291号

房坤与朱子泉、顾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坤,朱子泉,顾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房坤。被告朱子泉。被告顾忠辉。本院受理原告房坤与被告朱子泉、顾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坤称双方已达成调解,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房坤负担。

审 判 长  刘冰泉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