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房坤。被告朱子泉。被告顾忠辉。本院受理原告房坤与被告朱子泉、顾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坤称双方已达成调解,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房坤负担。
审 判 长 刘冰泉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