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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58号

查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查某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58号

原告:查某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邓某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云南省马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金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永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