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632号
原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宋春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维,陕西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倩倩,陕西信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B座801室。
被告:王漪。
被告:卫振煜。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漪、卫振煜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殷 瑞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