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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889号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冠铜制品有限公司、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金冠铜制品有限公司,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鸿盛铜制品有限公司,邵书珍,陈官飞,陈员庆,邵建堂,何琳,张国军,阮爱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889号

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6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金冠铜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马潭路村。

法定代表人:陈官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下一灶。

法定代表人:邵建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鸿盛铜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下一灶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邵书珍。

被告:陈官飞,系慈溪市金冠铜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陈员庆。

被告:邵建堂,系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何琳。

被告:张国军。

被告:阮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金冠铜制品有限公司、宁波鼎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鸿盛铜制品有限公司、邵书珍、陈官飞、陈员庆、邵建堂、何琳、张国军、阮爱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高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