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武某某,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蔡庄村*组。身份证号6105231985********。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身份证号6105231984********。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受理,由
审判员王永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