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福,男,53岁。被执行人孟凡军,男,44岁。被执行人王俊波,男,4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庆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凡军、王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尚进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