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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04号

陈西元与李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西元,李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陈西元。被告李刚强。本院在审理陈西元与李钢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西元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西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西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香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