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陈西元。被告李刚强。本院在审理陈西元与李钢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西元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西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西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香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陈西元与李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doc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陈西元。被告李刚强。本院在审理陈西元与李钢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西元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西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西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香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