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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61-2号

宝鸡市金台区得力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贺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得力工程机械租赁站,贺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得力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宝鸡市卧龙寺桥南。负责人郑永周,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小林,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贺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小林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贺小林的妻子刘瑞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和盛支行的定期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2013年5月14日至2013年11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张鸿鹏

审判员  李复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