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吕���字第00718号原告和振忠,男。被告孟永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振忠诉被告孟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鸿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黎明 搜索“”
和振忠与孟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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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吕���字第00718号原告和振忠,男。被告孟永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振忠诉被告孟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鸿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