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892-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方国,泰安岱岳角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圣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研超 关注公众号“”
李某与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892-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方国,泰安岱岳角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圣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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