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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892-1号

李某与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892-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方国,泰安岱岳角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圣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研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