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壶执字第86号孙志丽、张开花:孙志丽、张开花与冯勇返还彩礼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壶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勇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返还彩礼款30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开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XXXXXXXXX3304执行员 郭东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