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池某,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滨湖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代表人梁某,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与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滨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2.5元。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丁